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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8月13日,江蘇某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制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,發現該單位噴漆工段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,配套建設了1套水噴淋+活性炭吸附工藝的廢氣處理設施。3條油漆烘干工段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,配套建設了3套水噴淋+活性炭吸附工藝的廢氣處理設施。檢查時,該單位全廠停產,噴漆、烘干、印字工段均不在運行。經調查,該單位噴漆、烘干工段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設施內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換。
以上為配圖不是原圖
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條第(三)項規定,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,處罰款人民幣18萬元,對該單位造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設施、設備予以查封,并將該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。
長期未更換廢氣處理設施內的活性炭,會造成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,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法有效吸附,直接通過排氣筒排放至外環境,對環境造成污染。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標,生態環境部發布的《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》中指出:“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,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活性炭,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、及時更換”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處理廢氣的排污者應嚴格落實上述要求,主動使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活性炭,并定期及時更換,確保廢氣得到有效處理。